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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华 石 化 网 仓 储 服 务
合 作 协 议 书
甲方:上海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97弄海怡别墅39号
法定代表人:刘国栋
电话:021 50933755
传真:021 50933755*122
乙方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电话:
传真:
中华石化网(http://www.centralpec.com)为上海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鸿安)全资经营能源交易网站。我们立志为石化油库提供一个面向全国客户的公开、稳定、全方位平台,并为油库免费提供完善的后台技术支撑,积极配合油库的仓储工作。
甲、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,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,由双方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: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愿同意成为中华石化网仓储会员,遵守
中华石化网仓储交收规则,为中华石化网会员客户提供仓储服务。
第二条: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本着提供真实、有效油库信息的原则,
为中华石化网会员客户提供仓储服务,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(包括
虚报仓储价格、虚报油库现有可仓储数量,即信息与实际不符等)所
产生的纠纷与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。
第三条:甲乙双方作为合作伙伴有义务为双方宣传,甲方免费在中华
石化网平台向全国会员客户宣传乙方油库、码头、交车平台以及仓储
容量等;乙方免费在其营业场所张贴“中华石化网”标志,发放“中
华石化网”标识卡片,免费向来其油库的物流客户、石化客户宣传
“中华石化网”。
第四条: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电子提货单,并配合甲方实现电子提货
单的交货流程(电子提货单交货流程见网站)。
第五条: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作为仓储会员应积极配合中华石化网会员
客户完成入、出库等服务,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服务,乙方对这种
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负全责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, 但乙方应马上传
真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后续工作。
第六条:违约责任。在不因受国家政策、法规变化影响情况下,一
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本合同约
定条件的视为违约。
第七条:适用法律: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本合同及其附件是根据签字时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、法令和条例制订的。若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之后,由于国家因新颁布的法律、法令和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、法令和条例进行重大修改,而致使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,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,及时协商,并对本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正与调整,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常经济权益。
第八条:执行本合同及附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一
切争议,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如协商不成时,则甲方所在
地法院管辖。
第九条:其它约定事项
合同文本: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合同生效: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
章后立即生效。本合同双方传真签约后即生效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
未尽事宜,双方友好协商解决。
以下无正文,为签字页。
甲方盖章: 乙方盖章:
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: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:
日期: 日期: